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财保172号
申请人:新沂大得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沂大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新沂大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内的资金在2480000元限额内进行冻结,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电子保险凭证作为该项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沂大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2480000元限额内的资金。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