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7584号之一
申请人:新沂大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马陵山镇冲口村王***。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东配楼12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新沂大得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简称新沂大得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建一局第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175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第三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000000元。现新沂大得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