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学工程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青岛建学工程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281民初6941号 原告:***,女,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建学工程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龙洋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73271389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被告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被告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建学工程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学检测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岛建学工程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鉴定费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案外人系上下楼邻居,因发生漏水而产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提出对该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崂山区人民法院委托被告对房屋渗漏进行鉴定,原告支付了鉴定费2万元。被告的鉴定结果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不予采纳,究其原因一是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人资格;二是鉴定结论不专业,致使法院无法采信鉴定意见;三是被告并非青岛市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青岛建学工程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及两位鉴定人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备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提交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通过的鉴定检测机构,网上均可以查询。第二,我们单位也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该案件是由崂山区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经过抽签摇号的方式选中我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程序根据《司法鉴定通则》进行鉴定,鉴定过程有崂山区人民法院技术处***主任及双方当事人全程参与。第三,鉴定内容是否被采信的问题在《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中明确注明鉴定意见与鉴定申请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鉴定意见可能存在对申请鉴定当事人不利的情形、鉴定意见依法不被合议庭采信的风险。鉴定意见是专家的专业性意见,是法定证据材料,能否采信应由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决定。(2022)鲁02民终2794号民事判决书记载“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都应进行审查,进而决定是否予以采信。对于鉴定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形式审查主要包括:(1)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的鉴定资格(2)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3)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是否依照委托完成了所需鉴定的事项。实质审查则主要针对鉴定的依据及意见进行审查,主要包括:(1)鉴定意见是否违反经验法则(2)鉴定过程中有无遗漏重要事项(3)有无与案件其他证据相矛盾。如果鉴定意见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存在明显自相矛盾之处,则应结合整个案情进行综合考量。经审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鉴定意见准确的,应当依据鉴定意见所作的认定来确定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中上诉人邵某与上诉人戈某仍对上诉人戈某是否存有过错并对一审法院就本案损失的认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持有异议。本院经对该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鉴定过程、检验方法、委托鉴定的事项与要求等逐一进行了审查,该鉴定机构能够根据委托的事项与要求进行鉴定,尚没有发现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利益人的情形,鉴定结论与委托的事项与要求相符,未见不当之处,该鉴定意见不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二审中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及证明各自的主张。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戈某存有过错并对本案损失所作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曾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为(2020)鲁0212民初27474号。该案诉讼过程中,***申请对涉案501户房屋渗漏原因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6月9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将该事项委托给建学检测中心。2021年7月22日,建学检测中心作出青建学司鉴字[2021]第031号鉴定意见书,***为此支出鉴定费20000元。 2021年11月17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12民初274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青建学鉴字[2021]第031号鉴定意见书认定501户房屋渗漏及霉变原因包含601户窗户不密实导致窗框缝处渗水。被告***作为501户房屋的所有人负有妥善管理、维修义务,因其未能完全履行该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其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3.4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20000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23050元,由原告***负担11525元,由被告***负担11525元。” ***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鲁02民终27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本院经对该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鉴定过程、检验方法、委托鉴定的事项与要求等逐一进行了审查,该鉴定机构能够根据委托的事项与要求进行鉴定,尚没有发现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利益人的情形,鉴定结论与委托的事项与要求相符,未见不当之处,该鉴定意见不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青岛建学工程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回复的确认501户渗水痕迹其水源点与601户西北墙上的渗水源一致,造成501户北卧室渗漏的水源点是顺601户西北墙渗下的水。鉴定意见认定501户房屋渗漏及霉变原因包含601户窗户不密实导致窗框缝处渗水。上诉人***作为601户房屋的所有人负有妥善管理、维修义务,因其未能完全履行该义务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其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审中二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及证明各自的主张。……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具体到本案,(2020)鲁0212民初27474号、(2022)鲁02民终2794号生效民事判决均以涉案鉴定意见书作为依据并依法作出了裁判,原告在起诉状中称涉案鉴定意见书被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显然与上述生效判决相悖,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其所认为的“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结论不专业导致鉴定意见未被采信、鉴定机构并非青岛市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等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鉴定费1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