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鹭奥电梯有限公司

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厦某某奥电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终2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湖东二里32号25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厦门光大银行大厦19楼A座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厦***奥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206民初6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奥电梯有限公司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奥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南日 审判员  *** 审判员  苏 鑫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