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府谷县力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永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民初3485号之二
原告府谷县力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张美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娟,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永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王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力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永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力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2元,减半收取3331元,保全费750元,共计4081元,由原告府谷县力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永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