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3民初211号
原告:枣庄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光明西路10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枣庄市腾达服务中心,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新大都门市房S11-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腾达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枣庄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枣庄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