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民终3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千里走单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车大路东侧、繁荣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新声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枣庄市千里走单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5民初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枣庄市千里走单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诉讼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上诉费,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枣庄市千里走单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