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枣***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新声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千里走单骑职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车大路东侧,繁荣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枣***装备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千里走单骑职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鲁0405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枣庄市千里走单骑职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款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