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281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甘肃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联创广场****。
法定代表人:葛兆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高志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