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容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423民初430号 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249252。 法定代表人:邱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西潞安容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3776722449K。 法定代表人:翟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容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3元,由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