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444号
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视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公主岭桐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大岭镇岭城壹号13号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卫星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铁塔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朝阳商砼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铁塔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经销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大***第二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68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公主岭桐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朝阳商砼分公司、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经销分公司、大***第二热电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28元,减半收取计6964元,由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柴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