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1民初531号
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骏泰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
法定代表人:***。
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骏泰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 政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晓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