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大***精密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大房身村。
法人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精密合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并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1)辽0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大***精密合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8310507.61元;二、驳回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466元,由被告大***精密合金有限公司负担131663元,由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780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大***精密合金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送达后,原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省院提起上诉,省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辽民终113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大***精密合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精密合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大***精密合金有限公司银行、证券、网路资金和保险情况,且通过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大***精密合金有限公司股息红利和理财情况,通过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大***精密合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依法对被执行人大***精密合金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大***精密合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通过大连市XX局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精密合金有限公司名下辽B5××××车辆一辆,但此车未能查控且为轮候查封,暂不适宜处置。上述调查情况除尚未查控的车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大***精密合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过程及执行措施的运用,本院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尚未能查控的车辆且为轮候查封,暂不适宜处置外,目前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大***精密合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大***精密合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