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4民初3977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某。
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申请人:沈阳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沈阳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85元,减半收取1004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