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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沈阳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4民初3977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某。 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申请人:沈阳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沈阳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85元,减半收取1004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