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1执异148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117号2701、2703、2704、2705、2706、270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狮百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桃花街159号2610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拓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狮百睿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百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22)粤01执4003号】,申请执行人凡拓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该执行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凡拓公司申请追加***为(2022)粤01执4003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对狮百睿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事宜,已于2022年7月26日由法院受理执行,案号为(2022)粤01执4003号。因未核查到狮百睿公司的财产,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即,现有情况表明狮百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经查狮百睿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为该公司唯一股东,该公司工商内档并无提交每年审计报告。虽狮百睿公司工商内档显示已完成注册资本实缴,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恳请法院依法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凡拓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狮百睿公司工商内档资料;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
经审查查明,关于凡拓公司与狮百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1)穗仲案字第13395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制作费用16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的1.5倍即年利率7.125%,自2017年11月24日起计至2021年6月16日止的违约金为68517.12元,其余部分违约金自2021年6月17日起计至被申请人清偿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申请人因本案仲裁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400元、财产保全费1733元;(三)本案仲裁费1163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粤01执4003号案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狮百睿公司于2012年12月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50万元人民币,出资时间是2012年12月19日。
2012年12月20日,广州天衡会计事务所出具狮百睿公司验资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19日,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5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粤01执4003号案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可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狮百睿公司成立时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由于狮百睿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作为狮百睿公司一人股东,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该执行案被执行人,对该执行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2022)粤01执4003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州狮百睿广告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