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执6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85387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门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鹤山大道2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4WR4Q82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157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制作款19588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95888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及仲裁费972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22年6月24日、2022年9月19日分别以230000元、30000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兴业银行江门鹤山支行设立的3980××××2585账户内的存款(共计冻结2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根据《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鉴于该账户为预售款监管户,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该账户存款暂无法划扣。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到鹤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鹤山市××街道××花园××号××房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22)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1号),该不动产由本院(2022)粤07执604号案件首次查封,目前正在处置中。本院已于2022年10月18日对该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参与分配。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鉴于本案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满足本案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及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暂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鉴于已冻结的预售款监管账户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轮候查封的不动产正由他案处置且已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7执630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执行条件具备时,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
执 行 员 周 辉
执 行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