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民初92号 原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117号2701、2703、2704、2705、2706、2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8538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良西镇良西圩泉都大道东1号世界风情街4幢运动中心自编号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59010468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拓公司”)诉被告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鲕尚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因移送管辖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凡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鲕尚公司、恒大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凡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鲕尚公司向凡拓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0000元;二、判令恒大地产公司对鲕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判令鲕尚公司、恒大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一至三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暂为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凡拓公司与鲕尚公司就“恩平恒大30秒影视剪辑”签订开工函,合同金额为10000元。凡拓公司已如期交付影片,经凡拓公司催告后,鲕尚公司项目负责人**于2020年4月在验收单中确认签字;凡拓公司已依约向鲕尚公司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鲕尚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凡拓公司出具金额为10000元一年期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现汇票已到期,鲕尚公司迟迟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起诉之日,鲕尚公司仍未与凡拓公司协商解决上述合同纠纷。恒大地产公司作为鲕尚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应对鲕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事实,凡拓公司认为与被告鲕尚公司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理应受法律保护。在凡拓公司已履行完义务的情况下,鲕尚公司拒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影响了凡拓公司的资金周转。 原告凡拓公司在开庭审理期间提出因本案没有产生保全费用,故撤回要求鲕尚公司、恒大地产公司承担保全费用的诉讼请求。 被告鲕尚公司、恒大地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凡拓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1.开工函,证明双方就恩平恒大30秒影视剪辑形成合同关系;2.验收单,证明凡拓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且项目成果已经鲕尚公司确认验收;3.编号为NO.213605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凡拓公司已就本项目的合同金额向鲕尚公司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票号为21035990546132020042462461944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证明鲕尚公司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10000元到期后均无法兑现。经审查,凡拓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凡拓公司陈述及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凡拓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210359905461320200424624619448),汇票记载:出票日期:2020年4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4月24日;出票人: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收票人:凡拓公司;票据金额:10000元;承兑人: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能否转让:不可转让。案涉汇票到期后,凡拓公司作为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2021年4月24日、2022年4月2日提示付款被拒付,票据的“票据状态”显示:商业承兑汇票余额不足。 另查明:凡拓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签订开工函,约定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委托凡拓公司制作恩平恒大30秒影视剪辑项目,总费用为10000元。制作方完成本委托开工函约定的公章内容并提供发票后,委托方将支付制作方人民币10000元,作为制作方总制作费用,实际工作量(建模量、后期渲染量)如有增加,制作方可加收制作费用,具体情况以双方确认的实际增加内容结算。凡拓公司提供的关于制作交付内容为“广东恩平恒大30秒视频剪辑制作”的《项目成品确认书》中显示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于2020年4月30日签字确认。 又查明: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变更公司名称为鲕尚公司,恒大地产公司为鲕尚公司的唯一股东,持有鲕尚公司100%股权。 本院认为,本案为票据纠纷。诉讼中,凡拓公司对于其与鲕尚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合法取得票据作了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佐证,鲕尚公司、恒大地产公司在诉讼中未应诉答辩,应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现无证据显示凡拓公司持有案涉票据的合法性存在瑕疵,应认定凡拓公司依法享有票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本案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凡拓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未果。根据上述票据信息,应当认定凡拓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付取得拒付证明,凡拓公司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鲕尚公司作为出票人,属于法定票据义务人,凡拓公司作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提示付款被拒付,未能实现票据权利,其要求出票人鲕尚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恒大地产公司系鲕尚公司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鲕尚公司,应当对鲕尚公司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鲕尚公司、恒大地产公司经本院送达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0000元;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前述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