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881民初4554号
原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117号2701、2703、2704、2705、2706、2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853876。
法定代表人:伍穗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忠,广东科德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红镇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90104187L。
法定代表人:殷冀。
原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张伟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4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416元,计算方法:以64000元为本金每日按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1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事实理由:2018年8月20日原被告签署《奥园(英德)文化旅游城项目一期08号地块英红小镇红茶博物馆室内设计及红茶产品外包装设计咨询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640000元,后原告依约实施该服务合同,涉案项目办理了验收和结算,时至今日,被告未付款金额为人民币64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到期款项,但被告态度消极,怠于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未应诉及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0日,原告(作为设计方/乙方)与被告(作为委托方/甲方)共同签订了《奥园(英德)文化旅游城项目一期08号地块英红小镇英红茶博物馆室内设计及红茶产品外包装设计咨询服务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奥园(英德)文化旅游城项目一期08号地块英红小镇英红茶博物馆室内设计及红茶产品外包装设计咨询工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1.2设计服务范围及内容1.2.1设计服务范围:英红小镇1#楼首层,扣除首层大堂及机房,建筑面积663㎡(厕所赠送设计)。以上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2.2设计服务内容:室内设计(设计成果详见第2章和第3章)艺术品美陈设计装修二次机电设计室内灯光设计(含外立面橱窗灯光)室内标识设计声学设计装修消防设计(乙方配合甲方完成二次装修的消防报建工作,乙方出符合消防报建的图纸,交由甲方进行消防报建工作)……第5章室内设计咨询费5.1室内设计咨询服务费共计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640,000.00)。该费用包括该项目项下涉及的所有设计费用、税费及行政开支。该费用可因应乙方的服务、工作范围或进度时间表的主要修改而由双方重新商定并签署补充协议。1、博物馆内功能平面定位及概念设计暂定面积663㎡,含税综合单价100(元/㎡),小计66,300(元);2、博物馆内方案设计暂定面积663㎡,含税综合单价300(元/㎡),小计198,900(元);3、博物馆室内扩初设计暂定面积663㎡,含税综合单价80(元/㎡),小计53,040(元);4、博物馆物料书阶段暂定面积663㎡,含税综合单价80(元/㎡),小计53,040(元);5、博物馆内施工图设计暂定面积663㎡,含税综合单价90(元/㎡),小计59,670(元);6、博物馆现场施工服务暂定面积663㎡,含税综合单价120(元/㎡),小计79,560(元);7、红茶产品外包装设计项暂定面积69,490元/项;8、红茶相关衍生产品设计项60,000元/项,合计人民币64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陆拾肆万元整。……5.3项目整体设计咨询费付款方式及比例5.3.1甲方根据下列表格所列的设计进度和付款百分比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范围的设计咨询费:1:项目启动款在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64,000;付款2:阶段一功能平面定位及概念设计在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付款96,000元;付款3:阶段二方案设计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付款128,000元;4:阶段四扩初设计在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付款96,000元;付款5:阶段四物料书在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付款32,000元;付款5:阶段四施工图设计在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付款128,000元;付款6:阶段六配合招标答疑及“施工图设计”交底完成在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2,000元;付款七:施工配合及竣工验收通过在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64,000元;总计640,000元。5.4付款程序5.4.1甲方需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所要求的设计咨询费用。5.4.2如乙方在收到书面确认阶段成果后,未根据5.3.1条款约定收到甲方支付的本阶段相应付款,则有权自动顺延下一阶段设计节点。5.5附加服务及附加服务费如甲方提出附加服务的要求,乙方将根据附加服务的任务量向甲方呈递附加服务建议书。只有在甲方经书面批准此计划书之后,给予明确指令,乙方才会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甲方不接受乙方提出的附加服务建议书或不能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相应的附加服务。5.5.1附加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外签订补充协议。5.6付款方式设计咨询费按约定以电子转账方式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在收到乙方指定银行的通知时,方为乙方的正式收到付款时间。乙方公司地址及付款银行地址应与其公司注册地址为同一国家;乙方公司名称应与其开户银行的账户名一致;发票或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乙方地址等信息与合同中乙方提供的信息一致。公司名称: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391XXXXXXXXXX账号:兴业银行东风支行。5.7乙方应在每次收到甲方支付的设计咨询费之前,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和请款通知书。5.8甲方需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所要求的设计咨询费。若甲方未能足额支付当期的设计咨询费用或超过规定支付日期15个工作日,乙方有权暂停下一阶段的设计咨询工作,由此造成项目延误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原告在乙方处签章确认,被告在甲方处签章确认。
2021年11月11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达成《结算协议书》,主要载明“项目名称:奥园(英德)文化旅游城项目一期,建设单位: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东华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包单位: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名称:奥园(英德)文化旅游城项目一期08号地块英红小镇红茶博物馆室内设计及红茶产品外包装设计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编号:YDAY-SJHT-2018-035,合同总价:¥640,000.00,最终结算总金额:¥640,000.00”原被告均在上述协议书中签章确认。
2018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64,000元;2018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96,000元;2018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28,000元;2018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96,000元;2018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28,000元;2019年01月1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32,000元,并备注用途YDAY-SJHT-2018-035;2019年04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32,000元;以上金额合计576,000元。
庭审中,原告确认上述合同均由原被告自愿签订,主张其已向被告交付全部设计成果并履行合同所有义务,被告一共向其支付了设计咨询费用576,000元,剩余64,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设计相关项目,双方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了《奥园(英德)文化旅游城项目一期08号地块英红小镇英红茶博物馆室内设计及红茶产品外包装设计咨询服务合同》。上述合同中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全部设计成果的义务,双方亦于2021年11月11日进行了结算并达成《结算协议书》,根据《奥园(英德)文化旅游城项目一期08号地块英红小镇英红茶博物馆室内设计及红茶产品外包装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应在施工配合及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在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经被告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64,000元。即被告应当于2021年11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设计咨询费用合计640,000元,但被告一共向其支付了设计咨询费用合计576,000元,剩余64,000元未支付,被告之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咨询费用6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支付问题,由于案涉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有关规定,被告应以未付款项64,000元为基数,以2021年11月2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率,自2021年11月2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因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4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416元,计算方法:以64000元为本金每日按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1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部分即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4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64000元为本金,以2021年11月2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率,自2021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
被告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三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欠原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咨询费用6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未付设计咨询费用64,000元为基数,以2021年11月2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率,自2021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设计咨询费用之日止),限被告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上述款项给原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70元,由被告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负担717.70元。原告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17.7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717.70元。被告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7.7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慧莹
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情况:
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光明路支行,账号:7133********。
当事人如自觉履行本判决,可向对方履行,也可将款项转(存)入本院上述账户,当事人转(存)入该账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履行款所属案件,对此可能造成你的不便。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第三十二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