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723民初5006号
原告:崔某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
被告:***,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3.00元,由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