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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李某某、河南某某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723民初5006号 原告:崔某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 被告:***,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3.00元,由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