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7427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被告:***,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敬涛,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新东路交叉口东北角泰和兴龙湾小区64号楼。
被告:河南大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大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