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国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潞城市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民终27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国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腾公司),住河南省林州市红旗大道西段899号155室。
法定代表人房小巧,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丞昊,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潞城市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住长治市潞城区潞华办事处史坊村。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晓龙,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住长治市黎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晓龙,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大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鼎公司),住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丙法,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浩亮,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腾公司、上诉人华通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大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晋0406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国腾公司、华通公司、***不服(2020)晋0406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丞昊,上诉人华通公司及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龙,被上诉人大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浩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上诉人华通公司在一审当庭对于其反诉请求提出变更和增加,但一审法院并没有给予其合理的举证期限,直接进行裁判不当,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本案实体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6民初6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人潞城市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 坤
审判员 董晶晶
审判员 张鸣森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一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