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可成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9238号
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9GGLT07T,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冯玉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可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723TM4R,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宪进。
被告:濮阳恒开投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6UF8D1A,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清河头乡东清河头村1号。
法定代表人:尹春梅。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被告: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7MAGG02,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孙景华。
被告:河南大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6UF8D1A,住所地安阳市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丙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可成商贸有限公司、濮阳恒开投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河南大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婵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魏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