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404民初2141号之一
原告:长治市磊诚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MAOKWPM91K,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西池乡申川村西700米处南沙线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林州市顺鑫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289758X1,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大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长治市磊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顺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2024年12月14日,原告长治市磊诚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处理,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磊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治市磊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7.26元,由长治市磊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