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顺鑫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林州市顺鑫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晋0425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平顺县。 被执行人:林州市顺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林州市顺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12991.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15357.16元,其中案款11299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71.16元、案件执行费1595元。本院已于2024年6月17日将上述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转付给***,案件执行费已上缴国库。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晋0425执197号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