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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龙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天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82民初285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霍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