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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龙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鑫发献盘扣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82民初2249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图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