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82民初2249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图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