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2民初3039号
申请人: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定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
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定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4924258.82元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其它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永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可能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定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4924258.82元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其它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