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1财保16号
申请人: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外语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56922035X。
法定代表人:李义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棵,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阳,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兴茂三街19号院10号楼10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535687670。
法定代表人:梁琦。
被申请人:义马英山外语培训学校,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春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281597628094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义马英山外语学校,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千符路与康宁路交叉口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281MJ0053099R。
法定代表人:梁琦。
被申请人:梁琦,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被申请人:***,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申请人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义马英山外语培训学校名下银行存款(①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账号为4105********;②开户行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账号为×××01)3000000元进行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义马英山外语学校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千秋路支行,账号为4112********)5000000元进行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梁琦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义马支行,账号为6230********)1000000元进行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为中原银行义马千秋路支行,账号为6236********)1000000元进行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义马英山外语培训学校名下土地一块【豫(2019)义马市不动产权第0××2号】进行查封。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其保险金额30000000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义马英山外语培训学校名下银行存款(①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账号为4105********;②开户行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账号为×××01)3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义马英山外语学校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千秋路支行,账号为4112********)500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梁琦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义马支行,账号为6230********)1000000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为中原银行义马千秋路支行,账号为6236********)1000000元;
五、查封被申请人义马英山外语培训学校名下土地一块【豫(2019)义马市不动产权第0××2号】。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