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0民初6926号
原告:綦江区某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河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
原告綦江区某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綦江区某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8月31日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綦江区某机械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綦江区某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綦江区某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已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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