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与河南永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22民初1919号
原告: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建始县业州镇广润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228220114742011。
负责人:冉云峰,镇长。
被告:河南永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修武县竹林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084232940L。
法定代表人:曹继承。
原告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河南永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因与被告已庭外达成调解意见,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计1377元,由原告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朱于兵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屈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