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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05民初1281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9元,减半收取计3045元,保全申请费2116元,合计51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