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寅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2民初7431号
原告: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袁老家村。
法定代表人:石文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明,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沛,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南大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刘洋,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海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亚瑾
书 记 员 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