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民初4469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河南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5号24层2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4617182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89号办公楼四层2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PG89D8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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