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91民初15275号
原告河南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第三人河南中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中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的诉讼请求第四项“请求判令第三人超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中第三人超达公司非本案当事人。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故应驳回起诉,原告可明确诉请内容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