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河南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103民初1593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东方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86××××。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河南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5号24层2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461718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2022年中国联通河南郑州市数据基地等37处有害气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80400.96元(按1960884.35元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0.1%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日,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期间持续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3年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2022年中国联通河南郑州市数据基地等37处有害气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合同》一份,工程内容为:郑州联通公司37处端局中原数据基地及县区核心机房等需要进行有害气体报警及通风设施的改造,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调试,包办理相关手续及协调外部单位。包系统验收,交钥匙工程。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960884.35元,合同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日历天)内完成。合同签订至今,被告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合同义务,2023年6月底之前无法交付验收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被告发出书面的立即履行合同通告函,被告于2023年7月25日向原告发出回复函,要求双方重新协商合同价款。原告不同意变更合同价款。因为根据《2022年中国联通河南郑州市数据基地等37处有害气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合同》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的约定,6.1条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6.2条合同金额为1960884.35元的约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单方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是无效的。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五条违约、**和争议的第一款第二项约定:承包人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迟迟不按期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合同约定因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a项约定:因承包人逾期竣工的,每延误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0.1%的延期违约金。延期超过一个月的,发包人并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起诉至人民法院。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承担违约金及赔偿金。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2023年2月28日签订的《2022年中国联通河南郑州市数据基地等37处有害气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合同》。二、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造成答辩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本原因完全在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2023年2月28日答辩人经被答辩人招标程序,中标后与被答辩人签订了《2022年中国联通河南郑州市数据基地等37处有害气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合同》(简称:施工合同),该合同是依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招标文件中所列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所签的,被答辩人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在向投标人邀约时就缺少具体施工方案、配件品牌、型号要求及施工图纸等关键技术指标。合同生效后,被答辩人对施工项目进行了重新设计,2023年6月25日答辩人接到被答辩人提供的新的施工图纸后发现,与被答辩人招标文件所列技术要求存在重大差异,如以答辩人中标价按被答辩人新的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答辩人将出现重大亏损,为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行为属于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重大变更,为避免被答辩人损失、影响施工工期,答辩人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及时回复了被答辩人,要求对所变更事项进行重新协商,但被答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了答辩人的正当要求,从而造成答辩人无法进场施工的局面,因此被答辩人所称的违约责任完全在于被答辩人,是被答辩人擅自修改工程技术要求,造成答辩人无法施工且拒不协商解决的结果。综上,答辩人认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在被答辩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初,原告委托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院对其作为采购人的2022年中国联通河南郑州市数据基底等37处有害气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比选。 被告提交的《2022年中国联通河南郑州市数据基地等37处有害气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公开比选项目比选文件》中《应答方须知》中第2.2.1内容是踏勘现场为不组织。 2023年2月10日,被告为参加比选报送《2022年中国联通河南郑州市数据基地等37处有害气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公开比选项目报价一览表》,其中载明:1.有害气体报警主机52台,含税价为109293.60元;2.有害探测器(带声光)245个,含税价为1100478.75元;3.风机48台,含税价为206112元,含阀门及风口;施工费,含税价为50万元,含管线19600元、风管(镀锌钢板)2400平方、风机配电4800米等材料及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含税总价款1960884.35元,工期自开工之日起120天(日历天)内完成。 2023年2月20日,原告和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联合向被告发布《中选通知书》,告知正式确定被告为原告(采购人)2022年中国联通河南郑州市数据基底等37处有害气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公开比选项目的中选人,中选价格不含增值税合计1752995元,税率9%、13%,含增值税合计1960884.35元。 2023年2月28日,原告作为发包人与被告作为承包人签订《2022年中国联通河南郑州市数据基地等37处有害气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程施工服务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承包范围为郑州联通公司37处端局、中原数据基地及县区核心机房等需要进行有害气体报警及通风设施的改造;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调试、包办理相关手续及协调外部单位、包系统验收、交钥匙工程;合同金额为合同固定总价1960884.35元,其中设备费不含税净价为1252995元,税率为13%,税金为162889.35元,施工费不含税净价为500000元,税率为9%,税金为45000元;发包人在开工前七天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和业务允许范围内,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及工程配套的涉及,在开工前三天提交发包人,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合同工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日历天)内完成;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确定(届时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得顺延;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涉及变更致使工程量增加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书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予以顺延,承包人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0.1%的延期违约金,延期超过一个月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防火保证金5000元和施工保证金2000元。 被告提交《开工通知单》一份,其中网络部(施工保证金收取意见)、财务部(保证金收到确认)、工程主管部门已加盖原告部门印章,而办公室(防火保证金收取意见)处无印章亦无人员签名。被告提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扩建装饰特殊用火施工安全合同书》一份,其中施工安全相关要求、施工项目主管签字(**)、消防专业审批处已加盖原告网络部印章,而办公室审批意见经办人处无人签名**,被告指定项目经理***在该部分签名,并书写“已阅”。上述两份文件中工程主管部门处均有***签名。 被告提交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6月2日,***将“省设计院”的***的名字和电话发给了***,并告知“图纸让省院先审一下,没啥问题就可以开始了”。2023年6月2日,***通过微信将施工图纸发送给***,之后双方就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多次沟通;2023年6月25日,***将定稿的施工图纸电子版发送给***,并通知***去取纸质版。2023年6月26日,***取到施工图纸。2023年7月5日,***微信发送给***名字为安全工程的表格一份,当日***又向***发送《关于2022年中国联通河南郑州市数据基地等37处有害气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程清单整理汇总情况说明》,就工程清单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你好!***,联通***让和你沟通汇报一下”。2023年7月17日,***询问***:“你好!***,省通讯设计院出的图纸还有变化吗”。 2023年7月20日,被告作出《回复函》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单位于2023年6月25日接收到纸质版施工图纸,并重新勘察现场,根据贵单位项目要求与原招投标内容差异如下:1.设备参数、功能需求及能耗要求提高标准;2.管线工程量偏差较大;3.增加电力电缆、电缆接头等内容;4.增加地下室剪力外墙开洞、洞口较大需加固、垃圾清运、套管及封堵等内容;5.增加通风系统软连接等内容;6.增加抗震支架系统等内容;7.增加地下室外墙送风口、送风系统等内容;8.增加室外挖沟破路、装饰装修的修复等内容;9.增加室外施工土方作业、地下室外墙防水及土建作业等内容;除以上内容外其他不可以预见发生工作内容等。综上现施工内容与原投标内容变化较大,导致施工成本大幅增加,远超合同价费用,致使我公司无法按照合同价履行项目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本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未提供施工图纸,不符合相关规定,现施工图纸已齐全,贵单位可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内容要求: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三条工程变更条款第2条、3.1条约定,为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重新审核本项目的工程造价,重新协商确定合同价款。 2023年7月31日,河南天***事务所受原告委托,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告知合同签订至今,被告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合同义务,2023年6月底之前无法交付验收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被告发出书面的履行合同通知函,被告于2023年7月25日向原告发出回复函,要求重新协商合同价款,原告不同意变更合同价款;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案涉合同约定合同形式为固定单价,现被告已违反合同约定,单方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是无效的;被告于接本律师函之日,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及相关配合事宜,7日内组织进场施工,60日内交付使用,若被告接函之日7日内未组织进场施工或者60日内无法交付使用,律师将接受原告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现原告以被告未组织施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承担违约金及赔偿金。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被告通过公开比选,中选原告发包的案涉工程,后原、被告签订案涉施工服务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工期、权利义务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防火保证金和施工保证金共计7000元,但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导致案涉工程至今未开工。案涉合同未能履行,在于被告拿到最终经第三方审定施工图纸后,认为该施工图纸与比选时的内容差异较大,导致施工成本大福增加,远超合同价费用,该公司不能按照合同价履行项目施工,经与原告协商变更合同价款,未能协商一致。而造成上述情形的成因,一方面是原告作为发包人在公开比选时未提出施工图纸作出比选材料,亦无证据显示组织现场踏勘,后又未在合同签订时或签订后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施工图纸,并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另一方面则是被告在明知比选不组织现场踏勘且未提交施工图纸的情形下,即盲目的参加比选,并提出报价,意图承揽案涉工程,并在中选后与原告签订案涉固定价款合同。因此上述原、被告双方在比选和合同履行中各自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案涉合同不能履行。原告以被告单方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如上所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不能开工的原因系双方各自的不当行为,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对被告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原告可没收被告交纳的防火保证金和施工保证金共计7000元作为惩处。另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其该项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签订的《2022年中国联通河南郑州市数据基地等37处有害气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程施工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二、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4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9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本案自文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当事人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注明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0371-67827631,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