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84民初6451号
原告:河南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
被告: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有限公司、***、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南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5万元,同时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2日项目验收之日起支付到工程款付清之日);要求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并直接向原告支付。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0日,***一协力公司的名义中标了新郑市超达置业公司发包的基正**1号一期高层及地库消防工程施工项目,随即转包给原告进行工程投资和施工,并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一份,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约定。2016年1月27日,***与原告又签订《关于基正**1号一期高层及地库消防工程合作协议补充协议》,2014年8月初,***江协力公司与新郑市超达置业签订《基正**1号一期高层及地库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交给原告,并让原告进入**1号现场施工。2015年12月原告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协力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同时每次直接扣除了1%的管理费、7%的税及50元转账手续费。但对于剩余的165万元工程款,被告未支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作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并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同时返还原告以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河南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有限公司、***、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信息,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同时,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河南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仍未能提供被告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送达地址;因此,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