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2财保2号
申请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电厂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62099XC。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田勇,男,1980年3月17日生,系该公司酉阳麻旺油库项目部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环球金融中心4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0050X5。
法定代表人:王红兵。
被申请人:中国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中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21826021F。
法定代表人:程家富。
申请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5万元。并提供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5万元予以冻结。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勇
书 记 员 白沁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