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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730号 原告:郑某,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某与被告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