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正耐实业有限公司

开封市鑫晟炉料有限公司、河南和成无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民初757号
原告:开封市鑫晟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558322738P。
法定代表人:刘汉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和成无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祥符区310国道王解庄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5987866A。
法定代表人:冯钢军,总经理。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20146H。
负责人:邓海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系分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系分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柱石窑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4号院1幢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7355073554。
法定代表人:朱存良。
被告:郑州正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北区五期)4号楼东3单元1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88553764H。
法定代表人:韦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全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新密市,系公司股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自强建材厂,住所西安市长安区大兆乡三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6MA6UBL7B7L。
法定代表人:任卯生。
原告开封市鑫晟炉料有限公司诉河南和成无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洛阳柱石窑业有限公司、郑州正耐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自强建材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开封市鑫晟炉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鑫晟炉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开封市鑫晟炉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司文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