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顺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顺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4民初534号 原告:***,男,生于1960年1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河南省顺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颍松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顺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常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