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顺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顺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文化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30民初2662号 原告:***,男,1982年2月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河南省顺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男,成年人,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男,成年人,住河南省新野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顺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