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3328号
原告:***,男性,1979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
被告:河南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11600092528XXXX。
被告:***,男性,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