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和建设有限公司

宁国市正和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二初字第00493号 原告:宁国市正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告:宁国市吉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宁国市吉祥贸易有限公司宁螺建材厂,住所地宁国市。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正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吉祥贸易有限公司、宁国市吉祥贸易有限公司宁螺建材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市正和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国市正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7元,减半收取1058.5元,由原告宁国市正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