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正和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中农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21民初1090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宏力大道与纬一路交叉口建业森林半岛第S5幢101、1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98180766。
法定代表人:胡国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崇义镇政府文化院2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3X5R7L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正和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中农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正和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中农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早强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计16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