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和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大兴安岭律师事务所、正和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84财保20号 申请人:内蒙古大兴安岭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公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内蒙古大兴安岭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正和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64万元予以冻结。内蒙古大兴安岭律师事务所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保险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正和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64万元予以冻结,期限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大兴安岭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