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内0784执保14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正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路××街××路。
负责人:**,局长。
关于正和建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正和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现已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在《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2016年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ppp项目工程建设劳务承包第二标段合同书》中泵站、蓄水池和地埋管道及附属建筑物等的土建施工及机电设备安装等项目未付工程款范围内的15589260.77元的冻结。至此,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21)内0784民初2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的规定,通知双方当事人,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