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和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正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6201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正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宏力大道与纬一路交叉口建业森林半岛第S5幢101、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国全。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和建设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285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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