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702民初143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某村委。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