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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泓之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光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702民初143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某村委。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