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81民初4105号
原告:惠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江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惠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惠州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也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惠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00元,由原告惠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