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6民初1789号
原告:***,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苹,女,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盈澍,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都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阳市双创科技中心二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兴,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红,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苹与被告河南都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小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湛志华
书记员杨颖超